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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通知

作者:    审核人: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3-03-01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

《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

《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

2012727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2101施行。这是我省财政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为了贯彻落实好《条例》,依法规范我省非税收入管理、努力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综〔201297

─────────────────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根据国家《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非税收入管理的实际出发,系统地总结了我省非税收入管理经验,并借鉴兄弟省市一些好的做法,对我省非税收入的概念范围、管理原则、执收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明确的制度规范。《条例》的制定,不仅为维护缴款人合法权益,有效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充分发挥非税收入资金效能,提供了十分重要的制度保障,而且对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加强依法行政,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对财政工作的要求,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财政法制化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及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完善配套制度建设,确保《条例》全面贯彻落实。

二、全面深化我省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以规范管理为重点,严格按照《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法规及文件规定,积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认真做好非税收入各项管理工作,规范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行为。

(一)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体系。省厅与省价格等相关部门代拟了《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并已提交省政府,待省政府批准后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公布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非税收入管理相关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设。

(二)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执收单位、所有的非税收入项目和所有乡镇,逐步将非税收入收缴全部纳入统一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要不断优化收缴流程,更好地满足缴款人和执收单位的需求,切实保证非税收入及时、准确、安全收缴。对部分未通过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收缴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采取通过财政与其征收系统联网或更换使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的方式实现一体化。对于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非税收入的,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建立相关收缴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财政部门、执收单位等及时掌握收缴信息。

(三)规范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
《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非税收入项目和收费

标准审批程序,认真做好本地区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变更和执收标准的调整等前期审核工作;要组织和督促相关执收单位做好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做到依法执收,规范管理;要依法从严加强非税收入的减免管理,不得擅自减收、免收、缓收。确需减免、缓缴的,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非税收入项目清理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非税收入项目的取消、停征、减免的落实工作,并做好相关执收单位的经费保障工作,切实减轻社会负担。

(四)提升财政票据管理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条例》和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保管、使用、审验、核销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规定申领、使用、保管财政票据,形成财政主抓、部门单位各负其责的财政票据管理机制。各部门单位收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收入,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财政票据,其中属于非税收入的,还应将缴纳税款后的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中的票据管理功能,加快实现财政票据管理信息化进程,使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核销、稽查等各个环节采用信息化管理,做到以票管收,以票促收

(五)强化非税收入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非税收入资金划解规程,严格按照收入级次、科目类别和规定期限及时将非税收入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确保非税收入应缴尽缴,防止非税收入资金体外循环。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并建立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综合考评制度,促进代理银行更好地履行委托代理协议,不断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深化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编制工作,构建规范的预算编报体系,提高财政预算管理的统一性、完整性;要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区分非税收入资金性质,按规定分别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类管理;要真实、全面反映非税收入,杜绝片面追求非税收入规模、隐瞒虚增非税收入、擅自改变非税收入资金类别性质、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执收指标等行为;要加强支出管理,对非税收入中除法律、法规明确的专款专用项目外,其他资金要按照收支脱钩的原则,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优先安排成本性支出,以确保资金的科学、合理使用,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七)完善上下级政府分成的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根据《条例》关于上下级政府分成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的规定划解、结算的规定,省厅将进一步规范省级与市、县级分成非税收入的上缴、下拨管理办法,按照非税收入的资金性质、管理要求等,逐步将所有上下级分成非税收入全部转为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财政专户或财政体制结算的方式解缴。各级、各部门不得在国库、财政专户或财政体制结算之外划解上下级政府分成非税收入款项。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先集中、统筹有上解分成规定的非税收入。

(八)构建依法有效的非税收入执收考核评价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对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执收质量、收入收缴、票据管理等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部门预算编制的一项重要评价指标;要督促各执收单位按照人大批准的年度收支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和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杜绝非税收入的流失。

(九)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38号)等相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开展非税收入清理和稽查工作,建立举报受理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三、切实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
(一)加强部门配合。非税收入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需要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依法办事的系统工程。财政部门作为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积极发挥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牵头作用,主动与有关部门协作和配合,特别是要加强同物价、审计、监察、银行等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还要主动加强与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协调处理好非税收入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各个环节上出现的问题,确保非税收入收支管理工作按《条例》要求规范运行。

(二)理顺财政内部工作关系。财政部门内部要按照加强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合理的财政内部运作机制,明确各业务处室职责和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保证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运行。各地可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流程明确划分财政综合、国库、预算以及各业务机构的非税收入管理职能,即财政综合部门负责非税收入政策制定与征收管理、财政国库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入库与资金管理、财政预算及业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预算安排与使用管理。

(三)加大宣传和解释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加强非税收入的社会宣传力度,为非税收入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非税收入增幅较大、变动较快的项目,要在及时组织力量重点检查,深入查找原因的基础上,主动向社会解释说明,避免引起误读。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对全省范围内执行的非税收入项目,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文件等多种载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定将非税收入收支情况列入财政预算公开内容,进一步提高非税收入管理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各市、县财政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安排情况,请于2013331日前,通过电子发文系统报省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2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