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加强和改进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高校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推进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社科研究项目研究与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与对策研究,鼓励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注重和推进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创新能力,大力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
第三条 高校社科研究项目面向全省高校,按照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遴选和立项。
第四条 高校社科研究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江苏省教育厅负责制定高校社科研究项目的中长期规划与省教育厅立项项目的课题指南;组织和指导高校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工作;组织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研究及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制定高校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各高校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实施检查和成果验收工作,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高校社科研究项目由省教育厅和高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江苏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高校社科研究项目主要包括:
1.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与重点项目。指由江苏省教育厅设置,紧密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与重大需求,或相关学科领域重要理论与学术问题、重要文献资料研究整理的研究项目。项目选题由省教育厅征集遴选,面向具有与申报项目研究领域相关的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含省重点建设学科)的高校组织申报。
2.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指由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的研究项目。项目选题由重点研究基地根据基地中长期建设规划确定,并经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江苏省教育厅统一组织招投标。
3.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指由江苏省教育厅设立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其中资助项目限省属普通高校申报,由江苏省教育厅给予经费资助;指导项目面向全省普通高校,由学校给予经费资助。项目选题由申请人根据江苏省高校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个人前期研究基础确立。
4.高校社科基金专题研究项目,指由江苏省教育厅根据需要专题设立并给予适当经费资助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六条 高校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要求:
1.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与重点项目、基地重大项目、基金项目一般每年组织申报一次,高校社科基金专题研究项目不定期组织申报。
2.高校社科研究项目的申请者应是省内高校的在编在岗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学术道德,具有申报项目相应的研究能力和条件,并在申报项目的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能独立开展和组织研究工作。
3、项目申请者每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与基地重大项目申请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或博士学位;社科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申请者所申请项目的完成时间不得跨越其退休年龄。
4.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负责人。鼓励跨部门、跨单位组成合适、精干、相对稳定的课题研究组。
5、高校社科研究项目未结项者,不得申报新项目。
6、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资助项目或其子项目者,不得重复申报相同或相近内容的高校社科研究项目。
7、有关学校应积极支持,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和配套经费。
第七条 高校社科研究项目申报人应符合上述申报要求。高校社科研究项目由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申报,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报,不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
第八条 江苏省教育厅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
第九条 项目评审贯彻坚持标准、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
1.课题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具有较好的学术前沿性和解决实际问题的针对性、实效性;
2.课题研究方向正确,思路清晰,内容丰富,资料翔实,论证充分,研究方法科学可行,预期成果明确;
3.课题研究组成员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和条件;
4.课题研究经费申请恰当,安排合理,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条 高校社科研究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申报人及其直系亲属回避制度,坚持严格规范的评审程序。评审专家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应具有相关领域较高的学术造诣或丰富实践经验。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评审程序规范和纪律。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由江苏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并立项下达。
第十二条 对于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签订《项目任务书》,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项目研究。江苏省教育厅以《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 高校社科研究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由江苏省教育厅统一部署安排。中期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展情况、阶段性研究成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中期检查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
对于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通报,缓拨或停拨后续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批准后一般不得擅自更改名称,不得更改项目负责人,不得延长研究期限。确需调整,重大项目与重点项目应经省教育厅批准;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应经基地学术委员会批准;社科研究基金项目应经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省内高校间调动,其承担课题可继续由原工作单位实施管理,也可经本人申请,原工作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同意,报教育厅将课题转入新工作单位管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社科研究项目,做撤项处理:
1.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组织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2.项目负责人调出江苏省内高校;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研究课题;
4.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任务书完成研究任务;
5.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仍未能完成研究任务;
6.经查实,发生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7.具有其他严重影响课题后续研究情况的。
被撤消的项目由立项单位正式公布。凡被撤销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学校追回已拨经费或其剩余经费,由学校研究安排,用于资助本校其他社科研究项目。
符合上述第3项至第7项撤项处理情况的研究项目负责人, 3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高校社科研究项目。
第十七条 涉密的高校社科研究项目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1.熟悉并严格执行与研究项目相关的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转移和使用相关涉密数据、资料和研究成果。
2.开展与项目研究相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应按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
3.涉密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不得擅自对外公开。
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高校社科研究项目的资助经费由江苏省教育厅下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各高校要按一定的比例配套资助。高校社科基金指导项目由各高校提供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 高校社科研究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学校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围绕项目研究的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3.调研差旅费:指开展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4.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5.会议费:指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6.咨询费:指开展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7.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8.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9.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条 高校社科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一次性拨款,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与基地重大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由省教育厅资助的项目经费分期下拨项目依托学校。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资助的项目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参与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
1.项目负责人要合理编制和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经费预算方案。项目结题后要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2.学校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3.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其使用处置权一般归项目依托学校,其中固定资产应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对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行为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停拨或收回拨款、终止课题等处罚。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结项
第二十三条 高校社科研究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1.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最终成果为已出版或发表的专著、论文或被采纳的咨询报告的,按项目任务书要求直接申请结项;最终成果若未正式出版(研究报告及书稿),必须经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由依托学校组织,鉴定专家主要由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三人,校外专家须占三分之二以上。成果获多数票赞成的方可作为通过鉴定。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申请结项,并提交由鉴定专家签名的鉴定材料报教育厅审核。
2.重大项目与重点项目结项应按要求提交调查研究报告、政策咨询建议和理论研究成果。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与基地重大项目最终成果鉴定由省教育厅组织。通过鉴定的成果出版与发布,应在显著位置标注省教育厅提供的统一标识。
3.项目负责人申请结项时,须填写《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并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及成果鉴定材料,经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
4.高校社科研究项目验收结项情况由省教育厅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高校社科研究项目成果评价应重点突出质量评价,注重其学术理论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
1.最终成果主要形式为论文、专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和实际产生的其他形式的成果。各类项目申请结项验收时,应同时提交3000字左右的成果简要报告,简述项目研究取得的主要成果以及成果的学术理论价值、实际应用价值、学术和社会影响等。
2.最终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项目名称及批准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对重复标注省教育厅不同项目名称的同一研究成果,在验收时只能认定为署名排在第一位的项目负责人的最终成果。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3.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照项目任务书完成研究任务并产生最终研究成果;对成果的学术理论价值与实际应用价值的评价,是否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经费开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第七章 项目成果管理及转化
第二十五条 所有验收合格并正式出版、发表的高校社科研究项目成果均进入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库予以展示,并经专家严格评审产生“江苏高校社科研究项目优秀成果”。
第二十六条 高校社科研究项目依托高校及项目研究成果获得者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成果转化,为培养人才服务,为政策咨询服务,为文化繁荣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质和社会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十七条 高校社科研究项目依托高校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校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31日起实施,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原2003年印发的《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