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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部门收入预算管理办法

作者:    审核人: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2-04-02

苏财规〔2011〕31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省级部门收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部门收入预算管理,完善预算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及《江苏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研究修订了《江苏省省级部门收入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部门收入预算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部门收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部门收入预算管理,规范收入预算编制和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09]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部门预算的所有省级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省级部门)。

第三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省级部门应如实反映各项收入的预测数据,不得多报或少报。

(二)完整性原则。省级部门的收入预算要全面反映本部门的各项收入,不得漏项。

(三)准确性原则。省级部门要依据相关收入政策,分析收入增减变动原因,并参照往年收入完成情况准确预测下年度各项收入。

第二章 收入预算编制

第四条  收入预算资金来源包括:

(一)公共财政拨款(补助)收入。

(二)非税资金。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其他非税收入(银行利息、捐赠、房租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其他资金。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债务资金(银行贷款)。

(四)上年结转资金。

第五条 公共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是指用省级财力安排给省级部门的财政拨款(补助)资金,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省级部门可直接将省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拨款(补助)控制数作为财政拨款(补助)收入。

第六条  非税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收入,省财政部门核定安排给省级部门使用的非税资金作为部门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省级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项目组织的政府财政收入,根据规定,“教育收费”、“福利彩票发行费”、“体育彩票发行费”、“筹集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等项收费继续按照专户管理,其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所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财政专户上的历年滚存结余资金属于财政收入(不属单位收入),省级部门可以逐年申请使用,省财政部门按核定数额将资金缴入国库后下达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七条  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省级部门在测算非税收入时,要依据相关政策,并充分考虑影响收入的各项因素,预测年度预算收入,一般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国家和省政策调整及年度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或增加幅度较大的,省级部门需主动向省财政部门说明并提供合理的依据,以便省财政部门科学核定年度预算收支。

第八条  其他资金是省级部门自行向社会获取的资金,不属于财政性资金。

事业收入是指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银行贷款是指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发展规划按规定取得的具有专门用途并需按合同偿还本息的银行资金。银行贷款应从严控制,贷款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并逐步消化。有关单位确需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的,应从紧掌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抄送省财政部门备案(省交通部门因事业发展需要向银行贷款的,应提出申请报省政府审批,年初不编入部门预算)。除国家规定外,还贷资金不能用财政拨款(补助)资金偿还。

其他收入包括省级部门取得的利用外资资金、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省级部门在编制上述下年度收入预算时,主要根据上年收入情况和本年度增减因素准确测算,防止出现较大的误差。

第九条  上年结转资金是指省级部门历年滚存结余在基本户等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以下简称单位结余资金)。

省级部门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应如实反映单位结余资金的总额,不得瞒报、漏报。省级部门在下年度需要动用单位结余资金的,应在部门预算“动用上年结转资金”栏中反映,剩余资金在“结转下年资金”栏中反映。

省级部门应将需要在下年度动用的单位结余资金编入部门预算,没有编入部门预算或未经省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使用。

省级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或申请追加项目经费时,应先动用单位结余资金,省级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结余资金原则上三年消化完毕。

第三章 收入预算执行

第十条  省级部门要严格执行批复的收入预算,不得自行调整收入的项目、金额等。

第十一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省级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组织财政性收入并及时解缴。预算收入预计出现短收或超收的,省级部门要主动向省财政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由省财政部门按规定对部门的收支预算调整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当年预算执行完毕后,部门按规定组织的财政性收入低于年初预算的,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省财政部门说明原因,是国家和省政策造成的,要提供政策规定或相关依据。对没有政策规定或相关依据的,为维护部门预算的法律效力,省财政部门将收回用相应收入安排的支出指标。

第十三条  当年预算执行完毕后,省级部门按规定组织征收的财政性收入(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除外)超过当年预算的,省财政部门视单位成本性开支和实际需要等予以适当补助,其余一律由省财政部门按规定统一安排。

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超收的,省级部门可以提出使用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对于年度过程中新出台的财政性收入项目,由省级部门编制当年收支预算计划,省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并根据批准的收支预算批复省级部门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财政部门应加强省级部门的收入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收入的稽查制度,对省级部门的收入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实行全程监督。

第十六条 省级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批复的收入预算执行,做到应收尽收,并及时解缴,确保收入预算的完成。严禁擅自减免、缓征。省级部门要加强管理与监督,完善管理及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财政性资金的征收工作进行检查。

省级部门的单位结余资金没有编入部门预算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自行使用的,作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论处,省财政部门将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在财政性资金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中,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省财政、审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并按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省级部门收入的预算管理规定相应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