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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自动生成用款计划相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审核人: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2-04-02
(苏财库〔2005〕8)
省级各主管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厅对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自动生成用款计划”的相关程序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动生成用款计划的范围、支付方式和金额
自动生成用款计划的范围、支付方式和金额仍按苏财库[2004]45号文件规定执行。在计划自动生成时,如遇到某个经济科目的全年总指标或剩余指标(包括追加指标)低于1万元,则预算执行系统在当月将此经济科目下的所有指标全额生成下月用款计划,预算单位在以后月份根据用款需要直接办理支付。
二、自动生成用款计划的流程
1.用款计划的生成:国库处每月1日(遇节假日顺延)通过预算执行系统对已下达的可执行指标自动生成下月用款计划(1月份用款计划在省财政厅预下指标的当天生成),自动生成的用款计划在“说明”栏中有“自动生成”标志。
2.用款计划的查询:基层预算单位、主管部门、财政业务处室(指财政下达可执行指标的归口业务处室,下同)可以在系统中查询已生成的用款计划。基层预算单位和主管部门在“报表打印”的“计划查询”功能下查询;财政业务处室在“专管员计划”或“处长计划”下查询。基层预算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主动在系统中查询自动生成的用款计划,以确定是否满足下月用款需要。
3.用款计划的修改:自动生成的用款计划,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不能自行追加编报和修改,追加和修改权限在财政业务处室。正常情况下,按序时进度自动生成的用款计划能够满足单位的用款需要,如预算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预测自动生成的用款计划不能满足实际用款需要时,应及时向财政业务处室提出修改用款计划的书面申请。财政业务处室如批准单位修改,经办人员应及时在预算执行系统中的“审核集中支付”界面对用款计划的金额进行修改,修改的截止时间为每月18日。
4.系统默认审核通过:预算执行系统在每月19日对所有自动生成的用款计划统一默认为财政业务处室已审核通过,并按资金性质分送财政国库处(预算内)和综合处(预算外)。对自动生成的用款计划,国库处和综合处在每月22日前通过审核,国库处在每月24日前将预算内、外用款计划汇总下达。
三、自动生成用款计划追加或收回的处理
1.可执行指标追加需调增用款计划的处理
每月1日系统只能对已下达的可执行指标自动生成用款计划,用款计划自动生成后,追加的可执行指标只能在下月纳入自动生成的范围。当预算单位收到财政追加的属自动生成用款计划经济科目范围的可执行指标时,如当月或下月需用款,应及时向财政业务处室提出书面申请。财政业务处室批准单位用款后,经办人须在预算执行系统中代编用款计划,具体操作为:在“代编用款计划”的“新增”功能下选择相应的预算单位和追加的指标单,输入相应的月份和金额,并在“说明”栏下注明“指标追加”。不论单位当月或下月是否用款,预算执行系统在指标追加的下月将对指标余额按序时进度自动生成用款计划。
2.可执行指标减少需调减用款计划的处理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果预算单位的可执行指标减少需调减已下达的自动生成用款计划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预算单位尚没有办理付款或虽办理了付款但已付款项不需退款时,由财政业务处室经办人在系统“冲抵”功能下的“新增冲抵计划”模块下输入需调减用款计划的金额,并在“说明”栏下注明调减计划的原因。调减用款计划由财政业务处室领导审批同意后再送国库处;(2)预算单位已办理了付款但已付款项需退款时,应由财政业务处室先通知预算单位将已使用资金按原付款渠道退还至“财政零余额账户”或“单位零余额账户”,待退款到账用款计划恢复后再按(1)程序处理。
以上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