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库〔2005〕7号)
省级各主管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扩大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范围,规范省级预算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强化部门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根据《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和《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库[2002]16号)等制度规定,现对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经省级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经费,其项目的组织实施应按《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预[2004]48号)规定执行。
二、经批准实施的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一律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遇有以下特殊情况,商省财政厅同意可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1.支付对象和金额不明确的零星支出;
2.确需通过现金支付的支出;
3.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支出(除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支出)。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项目支出”财政性资金的比重不得高于“项目支出”资金总额的30%,且单个项目授权支付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万元。
三、省级主管部门安排省控专项和预留机动资金的使用,应尽量细化到预算单位和各相关经济科目,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及时进行指标调整和系统维护,然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四、从2005年6月1日起,省级预算单位要按上述规定认真编报月度的“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并且在“说明”栏内详细填列资金用途。“项目支出”月度用款计划的编报、审核和批复,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库[2004]45号)规定的时间要求执行。
上述规定,请各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八日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