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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

作者: 江苏省财政厅   审核人:    文章来源: http://czt.jiangsu.gov.cn/art/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9-05-16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

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

                                                        苏财库(2017)37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防范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财政资金存放管理

  (一)国库资金存放管理。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财政专户活期资金调度存放管理。应当按照财政专户用途存放资金;因支付结算、非税收入缴库等需要的,可以跨银行统筹调度。临时闲置且暂不具备定期存放条件的资金,可以采取通知存款或协定存款方式实现保值增值。

  (三)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除此之外的财政专户资金,在确保支付清算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放,存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社会保险基金除外,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定期存放一般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存放银行,在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时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省及设区市财政存放资金量不超过5000万元、县级财政存放资金量不超过2000万元的,可以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存放银行;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按相关规定办理(下同)。

  二、加强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

  (一)预算单位活期资金存放管理。预算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管理、使用其账户,并区分账户不同性质和用途存放资金。临时闲置且不具备定期存放条件的资金,可以采取通知存款或协定存款方式实现保值增值。

  (二)预算单位定期资金存放管理。预算单位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余额较大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实行定期存放。定期存放一般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存放银行;存放资金量不超过1000万元的,可以采取集体决策方式。定期存款到期后暂不需收回使用的,可以在该银行续存,但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三、规范资金存放方式

  (一)竞争性方式。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以下统称资金存放主体)采用竞争性方式存放资金的,可以自主实施,也可以委托正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竞争性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以公开招标为主。公开招标主要流程如下,其他方式参照执行。

  发布招标公告。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资金存放招标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资金存放规模、期限,投标银行基本资格条件、投标方式、截止时间,评分指标、分值、计分方法,中标条件,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事项。招标公告发布后,如确需调整其内容,应当提前发布补充公告,不得临时调整。

  组织综合评分。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评标专家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招标公告及补充公告中明确的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投标银行逐一评分。

  择优确定银行。资金存放主体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对照中标条件,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发布中标公告。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资金存放中标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各银行中标资金规模、期限、利率,办理存放手续等具体事项。

  资料存档备查。招标公告、投标文件正本、各评标专家签字确认的评分底稿、中标公告等相关资料应当按要求存档备查。

  (二)集体决策方式。资金存放主体采用集体决策方式存放资金的,应当对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实行利益回避制度,即不得将资金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集体决策方式主要流程如下。

  选择备选银行。备选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一般不少于3家。资金存放主体所在地银行少于3家的,按实际数量确定备选银行。

  决定存放银行。资金存放主体组织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对风险防控存在严重问题的银行,可以一票否决。

  形成会议纪要。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应当反映备选银行的相关情况、会议决定选择的银行等内容。必要时可在单位内部予以公告。

  资料存档备查。集体决策的相关资料应当按要求存档备查。

  四、科学制定综合评分法

  资金存放主体采用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存放资金,均应科学制定综合评分法,客观、公正地设置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一)评分指标。主要包括银行经营状况、支持发展、利率上浮、服务水平等方面。具体指标由资金存放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经营状况指标。应当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风险防控水平等。

  支持发展指标。应当能反映银行支持当地经济和财政发展、支持预算单位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其中,支持当地经济和财政发展的指标一般应当包括承销江苏省政府债券以及贷款扶持小微企业、三农、扶贫领域等方面。

  利率上浮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适应资金存放保值增值的需要。

  服务水平指标。应当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评分标准。资金存放主体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科学设置上述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

  五、加强资金存放管理约束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

  (一)严格账户管理,切实清理规范。账户是资金存放的载体。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账户;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定期存款到期后,应当将本息一并回归原账户。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全面清理整顿存量财政专户;需要新开立或变更财政专户存放资金的,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严控制预算单位账户数量,切实加强账户审批、备案、年检等管理工作,加大存量账户清理力度;需要新开立或变更账户存放资金的,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银行,鼓励有条件的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银行。

  (二)科学预测流量,确保支付需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定期存放资金的,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支付清算需要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定期存款规模和期限,实现资金保值增值,不得本末倒置。

  (三)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事件。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存放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并定期自查,通过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强化各环节有效制衡,防范资金存放风险事件。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管理工作。

  (四)规范银行合作,杜绝利益输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与资金存放银行签订服务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存放资金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存放资金不纳入本银行经办营业机构或网点的业绩考核,不与本银行职员个人任务考核和收入挂钩,不向其他相关人员或机构支付任何费用。资金存放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存款经营行为,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强化监管和问责。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及时收回资金。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一经核实,资金存放主体应当立即收回资金并撤销账户,且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该银行存放资金。

  (五)加强监督检查,通报典型案例。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同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监督检查,并监督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其违规问题。对资金存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对资金存放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应当予以通报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