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倡导科研经费诚信使用和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
近年来,在国家相关部门和学校出台的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支持下,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有了大幅增长。但从近年审计、巡视、财务检查的情况来看,科研经费使用仍然存在不规范的现象。近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部门对加强科研诚信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环境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促进我校科研工作诚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科研经费诚信使用和加强监督管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倡导科研经费诚信使用
根据《盐城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盐城工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各二级学院、相关部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在此,我们倡导广大科研工作者诚信使用科研经费,严格禁止用于以下“不得使用”负面清单:
1.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2.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检验测试、材料购置、租车、会议、差旅、用餐接待、交通、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事项套取资金;
3.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4.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5.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项目经费;
6.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经费列支应由个人或家庭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7.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学价值准则和科学精神、道德品质等行为的支出。
二、加强科研经费监督管理
1.加强科研经费使用计划管理。根据《盐城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盐工发〔2018〕32号)“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的各类费用支出预算比例,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使用。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可由项目负责人依据《盐城工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自主制定经费使用计划”的规定,从2023年开始,拟对当年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横向科研项目,分别按照一、二、三、四季度到账时间,对应预拨80%、75%、70%、65%比例的经费,剩余部分在第二年全部划拨入账。当年预拨经费使用完毕,按照合同确需使用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附件《资金预算划拨表》予以划拨。
2.加强科研经费事中、事后监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违反上述“不得使用”负面清单、人为故意拆分报销规避政府采购程序等不规范行为,财务处将予以退回不得报销,并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负责人暂停预约报销1-2周处理。
请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切实做好科研项目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推动学校科研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附件:《横向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划拨表》
财 务 处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