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工学院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我校各类劳务酬金发放标准和程序,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酬金,是指邀请校内外专家学者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专项咨询和指导的劳务酬金,学校组织的各类论证、评审、评标、评估、鉴定、审定、答辩、命题、阅卷、面试、监考(考务)等工作的劳务酬金,学报论文稿费,学生实习发放给校外指导人员的劳务酬金等。
第三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其余各类新增劳务酬金发放项目需报人事处、财务处审核,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劳务酬金发放对象分为校内人员和校外人员。其中:校内人员劳务酬金发放实行年度总额包干;校外人员劳务酬金发放按实核报。财务处负责核定各部门(单位)的校内人员劳务酬金发放限额和可发放的经费项目,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在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文件中发布。校内人员劳务酬金发放总额由人事处计入当年绩效工资,实行总量控制。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单位)劳务酬金发放的审核签报,是本部门(单位)劳务酬金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发放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财务处负责按照本办法对各类劳务酬金报销凭证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
纪委机关、财务处、审计处负责对劳务酬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劳务酬金,严禁以讲学、评审、咨询等名义套取劳务酬金。对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劳务酬金行为的部门和个人,一经查实,一律予以追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以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工程等内涵建设工作为优先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在经费预算开支范围内从严控制各类劳务酬金的发放。已计算教学或科研工作量、纳入学校奖励范畴的的各类工作不得重复发放劳务酬金。
第七条 教职工从事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参加学校工作会议、学术活动不得发放劳务酬金。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干部以职务身份参加校内职务活动一律不得发放酬金。
第八条 校内举办的各类评审会、论证会等小型活动,除评委、专家可以按规定发放酬金外,举办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发放酬金。
第九条 处理突发事件发放劳务酬金的,根据实际情况,需报人事处、财务处审核,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承接省级以上各类考试,上级部门转入考试经费的,发放劳务酬金标准可按相关文件或协议执行,但发放总额遵循“以考养考”原则,不得超过转入经费总额。无经费或经费不足的国家级考试,劳务酬金的发放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各类劳务酬金发放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劳务的时间;讲课、讲座的内容或新闻报导,课时数量和标准等;各类评审、评标、论证、鉴定、咨询等专家签到表原件及评审纪要或结论证明;考试的名称、场次数量,命题、阅卷的份数、考务人员名单及工作时间等。
第十二条 学校发放的各类劳务酬金,均为税前金额,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予以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各类劳务酬金须通过“盐城工学院预约报销系统”酬金申报模块申报生成预约单,并履行相关经办、审批手续方可报销;各类劳务酬金直接发放至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 劳务酬金发放标准
第十四条 各类劳务酬金按以下标准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专项咨询、指导专家劳务酬金
院士、国内外著名专家 ≤2000元/小时
其他人员 ≤1000元/小时
校内专家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二)各类评审、论证、鉴定、验收等专家劳务酬金
1. 各类竞赛评审、资格评审等
校外专家 ≤1000元/半天
校内专家 ≤500元/半天
2. 人事评审
(1)职称评审、各类人才评审(推荐)
校外专家 ≤2000元/半天
校内专家 ≤1000元/半天
(2)职称材料送外单位评审 ≤500元/份
3. 学术研讨、项目论证、评审、验收及成果评价等
校外专家标准:
(1)国家级、部省级重大项目 ≤3000元/半天
(2)其他项目 ≤1500元/半天或≤400元/项
校内专家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三)招标评标专家劳务酬金
校外专家 ≤600元/半天
校内专家 ≤300元/半天
其中:5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评标专家控制3人且≤200元/人。
(四)各类考试
1. 教学计划内课程考试
监考费 2小时以内 ≤50元/场
2小时以外,每0.5小时增加30%
2. 补考、补学分考试
(1)出卷费 ≤200元/份
(2)监考费 2小时以内 ≤50元/场
2小时以外,每0.5小时增加30%
阅卷费 20元起,每份增加不超过2元
辅导费 ≤40元/课时
3. 竞赛类、选拔类考试
(1)无监督出卷费 ≤300元/份
有监督出卷费 ≤1000元/份
(2)监考费 2小时以内 ≤100元/场
2小时以外,每0.5小时增加30%
(3)阅卷费 20份以下200元,20份以上,每份增加不超过3元
(4)辅导费 ≤60元/课时
4. 美术专业统考
(1)试卷命题费 ≤1500元/人·科
(2)校内监考、考务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
素描、速写 ≤200元/半天
色彩 ≤200元/半天
(3)外出工作人员 200元/天
(4)试卷阅卷费 5元/张
(5)阅卷期间工作人员 200元/天
5. 专转本招生考试
(1)试卷命题费 ≤1500元/人·科
(2)面试评委 ≤500元/半天
(3)监考、考务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 ≤200元/半天
(4)阅卷费 ≤5元/份,不低于100元/科
6.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1)试卷命题费 ≤1500元/人·科
(2)面试评委 50元/生(按录取人数算,由学院划分)
或 ≤100元/人(面试学生<10人)
(3)监考、考务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 ≤200元/半天
(4)试卷阅卷费 20份以下,200元
20份以上,每份增加不超过10元
7. 英语四六级、专业英语四、八级考试
监考、考务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 ≤150元/半天
8. 计算机等级考试
监考、考务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 ≤120元/场
9. 普通话测试
(1)普通话机试监考费 ≤150元/半天
(2)普通话现场考官费 5元/生
(3)复审评委 普通话单项复审费 5元/生
普通话总复审费 10元/生
普通话机器评分费 3.5元/生
10. 人才招聘
(1)命题费 ≤1500元/人·科
(2)面试
校外专家(评委) ≤1500元/半天
校内专家(评委) ≤500元/半天
(3)监考和其他考务人员 ≤200元/场
(4)阅卷费 20份以下,200元
20份以上,每份增加不超过10元
(五)教育教学督导、教学评审
1. 督导听课
校级 ≤50元/节次
院级 ≤40元/节次
2. 毕业设计(论文)专家评审 ≤50元/份
3. 教学评审
校外人员 ≤500元/天
校内人员 ≤300元/天
(六)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1. 论文盲审、评阅 ≤300元/篇
2. 论文答辩 ≤300元/生
3. 预答辩 ≤100元/生
4. 答辩秘书 ≤50元/生
(七)继续教育学历教育
1. 考试类
(1)命题费 校级 ≤140元/门
省级 ≤200元/门
国家级 ≤300元/门
(2)监考费 校级 ≤50元/场
省级 ≤100元/场
国家级 ≤120元/场
考务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 ≤200元/天
(3)阅卷费 校级 20元起,每份1.8元
省级 20元起,每份3元
国家级 20元起,每份3元
2. 面授课时费
函授 ≤35元/课时
自考 ≤70元/课时
网络开放 ≤35元/课时
3. 论文指导费
专科、培训 ≤160元/生
本科 ≤200元/生
4. 答辩费 ≤400元/半天
5. 班主任费 200元/人·月(不得按所带班级数重复发放)
(八)非学历教育培训 ≤100元/课时
(九)学报编辑部稿费、审稿费
1. 约稿稿费
院士、著名学者 ≤10000元/篇
正高 ≤8000元/篇
副高 ≤5000元/篇
博士 ≤3000元/篇
2. 自然来稿稿费
普通来稿 ≤50元/页,不超过400元
省部级以上基金课题来稿 ≤1000元/篇
3. 审稿费 ≤ 300元/篇
(十)体育比赛裁判
教师及场馆工作人员 ≤100元/天
学生 50-100元/天
(十一)其他劳务酬金
1. 实习单位实习指导人员劳务酬金 ≤500元/次
2. 班主任费 ≤120元/人·月
3. 各类招生宣传 ≤100元/天
4. 大型会议工作人员劳务酬金 ≤100元/半天
第十五条 上述劳务酬金标准是各类劳务酬金发放的上限,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在标准限额内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在各部门(单位)经费预算范围内发放。如属于绩效薪酬管理规定的,应统筹纳入学校绩效薪酬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劳务(含助研津贴)按科研劳务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岗位职责认定的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涉及标准认定的由人事处、财务处共同解释,其他事项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财务处共同研究。
人事处 财务处
盐城工学院关于规范领导干部校内领取劳务酬金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校内领取评审、咨询、讲座等劳务酬金管理,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教党〔2016〕39号)、《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苏教财〔2015〕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校内参加职责范围内的活动(含检查评估、巡察监督、致词讲话、庆典礼仪、交流联谊、文化体育等),不得领取劳务酬金。各部门(单位)不得以本部门(单位)实施的工作或活动为理由,向本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发放劳务酬金。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校内以专家身份领取劳务酬金的范围:
(1)学术报告;
(2)教科研项目咨询、论证、评审;
(3)审稿;
(4)各类考试;
(5)学位论文评审、答辩;
(6)学位评审;
(7)职称评审、各类人才评审(推荐);
(8)各类竞赛评审、各类评奖评优、各类资格评审、采购项目评审(标);
(9)上级规定可以领取的其他劳务酬金。
第五条 领导干部在校内以专家身份领取劳务酬金的标准参照学校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从严控制。
第六条 纪委机关、财务处、审计处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发放劳务酬金的,一律予以退回,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事处 财务处
说明:1. 本表适用于校内外专家劳务酬金发放;
2. 发放专家劳务酬金必须提供本表、劳务酬金发放表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3. 表中“时间”填写,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专项咨询、指导类以“小时”为单位,其余类别以“半天”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