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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校外人员劳务酬金发放的通知

作者:    审核人: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4-12-22

 

各教学院部,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校外人员劳务酬金发放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校外人员劳务酬金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务酬金的范围

劳务酬金包括单位邀请校外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劳务酬金;兼职教授劳务酬金;参加各类评审劳务酬金;专家咨询劳务酬金;学报稿费等劳务酬金;学生实习发放给校外指导人员的劳务酬金等等。    

二、劳务酬金标准

各类劳务酬金标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学术报告、讲座的劳务酬金发放标准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及相当人员劳务酬金3000/半天;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当人员劳务酬金 2000/半天;其他人员劳务酬金1000/半天。

    (二)兼职教授酬金标准

        按盐工发〔2014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类评审费

评审费包括各类评审、评标、论证、鉴定等劳务酬金。 评审费1000/次。

      (四)专家咨询费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人员劳务酬金2000/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劳务酬金1000/次。

     (五)学报编辑部稿费、外审费、英文翻译费等,按学报编辑部制定并报学校同意的标准执行。

     (六)实习单位实习指导人员劳务酬金发放标准500/次。

        三、管理规定

(一)上述劳务酬金标准是劳务酬金发放的上限,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在标准限额内发放。

(二)为规范校外人员劳务酬金发放,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校外人员劳务酬金的发放将全部实行银校互联,实时发放至对方银行借记卡(注:请提供建设银行借记卡),不再以现金或经办人员代领形式发放。各部门使用财务处统一格式的《盐城工学院校外人员劳务酬金发放表》,用于非本校教职工的各类劳务酬金的发放。表格需填写经费项目名称及发放内容、姓名、身份证号和银行卡信息等。

为方便实际使用,财务处设计了两种表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表一可按应发金额(税前)栏填写,应缴个人所得税实发金额(税后)自动生成;表二可按实发金额(税后)栏填写,应缴个人所得税应发金额(税前)自动生成。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财务处网页选择其一下载使用。

四、本通知201511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盐城工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