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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    审核人: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2-04-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二级财务机构及其财会业务必须接受财务处领导,并接受审计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原则。根据《预算法》规定,编制和安排年度预算和财务计划,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注重效果。一切财务收支严格控制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不搞赤字预算。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方法。学院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本年学院发展需要和财力的可能进行编制。预算计划的编制自下而上层层测算,各部门先申报计划,集中到财务处汇总,提出建议方案后报党委会讨论,一经确定,严格按计划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预算时,提出建议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部门需调整经费时,必须先报计划,经党委会或院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再按立项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七条  预算计划的执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体制,经费支出一律按年度经费预算执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八条  财务处按经费计划建立各部门控制台帐,并按计划发放代金券。同时各部门也设立相应的帐目,以备登记核对。各部门根据年度分配的经费预算计划,每季度向财务处报月度用款计划,财务处根据上级拨款情况对各部门月度用款计划进行平衡和资金筹措,及时做好资金的调度工作。

    第九条  专项经费报省教委立项后按上级下达项目安排,专款专用,当年完成。

    第十条  学院的基建经费投入,除上级专项补贴外,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确保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经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学院收入来源。

    (一)财政补助收入。1.教育经费拨款;2.科研经费拨款;3.其他经费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1.教学收入,主要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2.科研收入,主要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六)其他收入。包括校外单位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

    第十三条  凡是从事业支出收回的收入,不作收入处理,全部冲减事业支出,对后勤部门、产业部门及其他部门废旧物资的变卖和报废物资处理的收入,全部上缴财务处,冲减事业支出,不得当作本部门的创收收入来使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经费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报销各项经费必须票证齐全、手续完备、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部门的经费明确一名领导审批,凡支出不符合规定的或无计划的,财务处不予报销。凡支出1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凡支出1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由分管院领导商请院长决定,凡支出在5万元至1 O万元之间的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凡支出在1 0万元以上的由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学院的各项支出应按实际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包干经费,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支出。

    第十六条  人员经费的管理。

     (一)工资、津贴、缺编费、夜餐费、营养费、临时工工资、加班费、探亲费、冷饮费、工伤劳保、抚恤金、教职工培训费以及校内津贴由人事处管理,外请教师酬金由教务处管理,科技讲座酬金由科技处管理,成人教育兼课酬金由成教处管理。

     (二)离退休人员经费、职工养老保险金、职工公积金由人事处管理。

     (三)学生奖贷基金的提取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发放学生奖学金的标准范围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具体使用由学生处和各系部承办,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公用经费的管理。公用经费实行代金券制度,各部门按年度分配的计划到财务处领取代金券,报销时带代金券,5干元以上的项目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一)办公费、资料费实行一次包干到底办法,根据每年预算,按部门编制人数和部门基数确定具体数额,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部门适当给予补助。

     (二)邮电费按学院文件执行。

(三)差旅费、出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执行。一般情况不报销三轮车和出租车费,确属特殊情况或携带公物过重,由部门领导证明,报分管院长签批后报销;与院领导同行的工作人员因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住宿费超过本人报销标准,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报销;对不符合乘坐飞机的人员要从严控制,特殊情况报请主管院长批准。

 (四)车辆管理维持费实行定额管理。

 (五)食堂管理维持费原则上按每生每月6元、全年10.5月拨付。鉴于一校三区的不同情况,南区食堂由于学生人数较少,每年适当补助部分管理费。

 (六)设备购置费实行专款专用。购置万元以上的设备,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①立项,②申报,⑧论证,①预算,⑤审计,⑥批准。对国家控制的商品,一律要办理集团购买力手续。对教学、科研和一般设备以及其他公用物资,都必须按物资归口管理渠道办理入库、验收、登记、建帐手续,然后方可领用。图书资料由图书馆统一办理,年终填固定资产单,增加固定资产值。

 (七)修缮费支出的管理。全校维修及零星基建项目,由总务处负责,先报预算并由审计处审计后,预付工程款30%。大型维修项目和零星基建实行保证金制度,按项目工程决算的10%提取质量保证金。内部工程承包、材料加工制作、实行项目完成后经主管部门验收,分管院领导签批,其决算报审计处审计后,按第十四条规定,凭工程业务发票和材料发票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八)业务费支出的管理。学生实验、实习、毕业设计所需支出,由教务处安排,各系包干使用,教师的进修、调研由教务处根据年度计划负责安排。广电处业务支出由广电处管理,按审批权限批报。

(九)其他费用支出的管理。学生活动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人保经费等都按年度计划执行。

(十)科研经费的管理。科研经费实行专款实用,由科技处统一管理,对学院课题收入、科技咨询的分成,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支出的管理。基建项目须由基建处先报项目,5万元以上到上级机关立项审批、后预算、再审计、最后经院领导会办批准,由学院招标领导小组进行招标,再与承建单位签订协议,未完成上述程序的项目不得开工和拨款,工程一旦立项,不得超预算施工。对单项工程当年资金投入不足需跨年度付款,由基建处向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编报工程尾款申请报告,学院根据财力可列入预算计划。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一)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而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视为固定资产。备单位在购进物资时都必须办理入库手续,财务处设立固定资产及材料物资经费总帐,物资处设立全院固定资产物资总帐,图书馆、教务处、总务处、产业处设立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帐,每月由物资处同财务处核对经费帐。固定资产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帐、卡、物三相符,固定资产管理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二)库存物资管理。对总务处的行政仓库、教务处的实验材料仓库及教材仓库、医务室的药品仓库都核定库存限额,超过限额,财务处不予付款。材料入库时,保管要严把材料质量关,物资不得积压。每月25日前备仓库都必须向财务处报材料进销存帐,各仓库要有严格的出入库手续,每学期盘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帐卡相符。对报废物资和物资已到库但长期无发票冲帐的物资,部门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决定后处理。

(三)现金的管理。

1、财务处设立专职出纳员经管现金工作。记帐、出纳分开,管钱不管帐,管帐不管钱,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与职责无关的经费。

2、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支付现金。现金主要支付工资、津贴、劳务酬金、奖金、差旅费及结钟:点以下的零星支出,购买材料和固定资产不得支付现金,一律通过银行结算。

3、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部分的现金必须当日送到银行。

4、严格现金手续。不得坐支现金,收入和报销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以白条抵库存现金。每月随机抽查库存现金一次,必须做到帐款相符,如发生短缺,及时报告领导,并查明原因。

(四)银行存款的管理。

1、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银行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2、各单位的银行存款户.必须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及时核对帐户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全院银行帐户均由财务处管理,各部门新开帐户必须报财务处批准,财务处每年对全院银行帐户不定期清理一次。

3、每月末及时和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如发现未达帐目应及时查清,对串户的帐务要及时调整。

(五)债权的管理。

1、个人因公出差或通过银行汇款购置设备材料、图书、教材,由经办人员负责结帐。借款时,经办人填写借款或汇款单先经部门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处审核.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借出或汇出的款项一个月内及时到财务处结帐,前帐未结清的,原则上不得办理第二次借款,超过规定时间不结帐,加收5‰的滞纳金,个人不得私借公款或占用公款。购置设备材料、图书、教材的滞纳金由各部门承担,从经费计划中扣除。学院投入的科技产业流动资金实行有偿使用,按年息收取资金占用费。

2、应收及暂付款项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结算,要在定期内归还。

第二十一条  银行贷款管理。凡部门申请贷款的项目,必须先进行项目论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资金数量,借贷期限,经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贷款手续。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地上报学院的财务报告,并认真进行财务分析,总结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经验,找出不足。年终财务报告经审计处审计,学院主管院长签批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不搞赤字决算。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学院财务人员都要按《会计法》及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拒绝付款。并向领导提出意见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执行学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票据管理办法》同时执行。如有不一致,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1 997年1 2月1 6日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