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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年终财务决算工作暨严格执行相关报销规定的通知

作者:    审核人: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7-12-06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编审工作的要求,为全面、准确地反映学校2017年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圆满地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2017年度收入计划

(一)各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学生学费催缴工作,确保及时足额地完成2017年度学费、住宿费等收入的收缴任务。

(二)继续教育学院要做好各类继续教育的学费催缴工作;做好与联合办学单位学费分成的核对和结算等工作,确保完成2017年度继续教育学院收入任务。

(三)后勤管理处要做好水电费的回收工作,后勤服务总公司要做好资源占用费的收缴工作。

(四)科技产业处、科技有限公司要做好纵向和横向课题经费到账工作,确保2017年科研经费收入预算及时足额完成;资产经营公司根据投资协议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的催缴工作。

(五)人事处做好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资返还和三保一金结算工作,做到应收尽收。

(六)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将各项创收收入交财务处统一核算。

(七)凡预借票据(先开具票据给对方)的个人,请立即联系对方单位,务必于12月25日前将款项汇入学校账户,不能汇款入账的需追回已开票据。

二、做好2017年度支出计划

(一)做好已完工基建工程和维修项目的结算报账工作。凡是已经竣工、交付使用的基建工程、维修项目,请后勤管理处、基建处会同审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抓紧办理工程决算、审计、资产入库等手续,及时结算报账。若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先暂估入账。

(二)做好设备、图书采购的对账结算工作。设备管理处、图书馆等设备、图书采购部门要做好采购的对账结算工作,确保学校2017年度采购预算顺利完成。

(三)做好财政专项经费的核对报账工作。财政专项经费使用受年度限制,经费支出应与经费预算、建设期相一致。请项目承担单位核对经费使用情况,按期完成任务,及时办理结算报账手续。

(四)根据合同要求已到期的各类应付款项,请各单位审批后在12月23日前到财务处办理。

三、做好资产清理盘点工作

(一)已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手续的票据均需在年内办理财务报账手续。已经教育厅、财政厅批复的资产处置,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做好报废资产核销、资产残值入账工作。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要对管理的固定资产牵头组织盘点,做到账实相符,提供12月31日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表,并与财务处进行核对,确保固定资产台账与财务处固定资产帐相符。

(三)库存材料的清查盘点工作。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要对所管理的教材、药品、食材、一卡通等库存材料牵头组织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并于财务处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四、依据审计厅审计报告的反馈情况,着重强调三点:

(一)关于往来款项的清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借款(含汇款,下同)不能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未结账的视同挪用公款。请校内各部门相关人员抓紧对暂付款进行清理,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2017年10月1日以前的借款(国内外进修除外),必须在2017年12月20日前到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逾期未办理结账的人员,2018年1月开始从个人工资收入中扣还。

(二)关于专项经费的清理

根据苏财预(2013)68号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和苏财预(2014)8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结报工作。各类专项资金,根据规定超过两年不能支出完毕的,省财政将直接收交国库。

2016年前(含2015年)下达的各类专项经费,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按项目预算抓紧实施。截止11月30日,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经费未执行完毕的主要项目为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项目经费,请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务必抓紧按预算实施。

2016年前(含2016年)下达的其他各类专项和学校立项及各类配套项目,年终决算时学校将作为专项结余,编制2018年预算时统筹安排。

五、年终相关财务工作时间节点

(一)12月18日起停止办理借款业务;12月22日起停止办理报销业务。当年票据当年结报,12月22日以后发生业务取得的票据可在2018年3月底前结报。

(二)校内各部门、单位从财务处领用的各类票据,无论是否用完,均须在12月25日之前将所有收入款项解缴财务处,办理入账、缴销手续。

(三)关帐后,财务处将按照财政厅、教育厅的要求认真做好2017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同时做好新财务系统的上线以及初始化工作。经研究决定,寒假前财务处暂停办理报销业务,在此期间可以办理急需借、汇款业务。

六、严格执行相关报销规定

根据《关于印发< 盐城工学院2017年综合财务预算>的通知》(盐工发〔2017〕9号)文件要求,请各部门、单位严格执行下列报销规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财务处将予以退回。

(一) 因公出差租赁小汽车支出。按照《盐城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盐工发〔2014〕64号)规定,因公出差一般不得租赁小汽车。如遇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的,必须事先按照以下程序报批:机关部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教学院部由联系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费用由出差人自理。租车(学校派车)费用必须随同差旅费一并办理报账。

(二)公务接待经费支出,须附《盐城工学院经费公务接待费用(包括用餐、住宿、车辆接送费用)审批表》。有来访公函的,由接待部门负责人审批。邀请专家来校指导工作,由相关校领导审批,其中:机关职能部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教学院部由联系校领导审批。公务接待费用应一次一结。

各教学院部接待费的使用办法按照公务接待规定执行。

党政群部门及各直属单位公务接待统一向校办申请,在学校公务接待费中列支。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本部门预算经费支出公务接待费,应按程序报经学校审批后使用。

(三)教学院部教学行政经费、党务学工经费的支出按以下办法审批:①教学行政经费,由经办人和分管副院长填报,院长审批;②党务学工经费,由经办人和分管副书记填报,院党委(总支)书记审批;③若院长(书记)为经办人或参与人并报销相关费用的,则必须书记(院长)审批。

特此通知,请各部门、各单位支持并配合执行。

                                                                财务处

                                                 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