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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学院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审核人: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2-04-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预算外资金是根据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划分的自筹经费,是学院资金的重要来源,它对弥补事业费不足,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生活福利待遇,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  学院的预算外资金是事业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年度综合财务预决算计划,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相对集中,分户核算。在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调控机制和保证学院综合财力不断增强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学院和部门二者积极性,广开财源,增收节支。

    第三条  学院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原则:

    1、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的收支范围和收支标准执行。做到收入渠道正当,支出合理、合法,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或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扰乱学院正常的经济秩序。

    2、预算外资金在收支管理上,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不论金额大小,项目多少,都要全额入帐,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3、预算外资金实行专户储存、统收统支,各部门严禁借用帐户和以个人名义设置帐外帐、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等。

    4、预算外资金收费,必须使用财务部门统一编号的专用票据(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票据和学院统·收据)。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使用私自购买的流通票据收费。

    5、各部门利用预算外资金(发展基金)购买的办公设备、生产机械设备、电器、仪器、书籍资料等均属于学院的财产,应按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核算和管理。

    6、各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必须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级核算单位要按时报送会计报表,如实反映真实资金收支情况。

第二章  预算外资金收入的管理

    第四条  学院预算外资金收入的主要内容:

    1、事业收入。委培生、自费生、函授生、夜大生、电大生、电视中专生、各种进修生和短期培训班学生的学费(培养费)和学杂费等;

    2、生产劳务收入。校办企业收入、对外加工收入、房地产开发收入及其他有关收入;

    3、有偿服务收入。对外承接科研项目、参与科技协作、转让科技成果的收入,电教中心、实验室运用设备条件开展服务取得的收入,校内礼堂、浴室、教学场地、厂房、库房出租所取得的收入,利用学院的运输工具、医疗设备及其他利用学院资产、资源开展服务的收入,电话对外服务收入等;

    4、按规定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收入。如捐赠赞助款、学生代办费收入等。

    第五条  预算外收入的分配:

    1、凡列入国家计划招生的委培生、自费生所取得的培养费收入,应视为学院的直接固定收入。原则上办学经费(事业费)占80%,其余20%纳入学院基金。

    2、各类成人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及其他形式的办学、办班的收入分配均按学院成人教育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所有办班服务收入都由成教处归口分成。

    3、广电处厨师培训班采取按比例分成的办法,按照到帐毛收入总额提取30%纳入学院基金,1 0 9/6转入广电处业务费,其余部分作办班成本和广电处管理费用。

    4、在校内办学的全日制成人教育收入和利用学院的水、电、教学场所、教学设备等条件的办学收入60%纳入学校事业费。

    5、纵向科研经费,学院提取1 0%管理费。同时,按有关规定提取一定的课题中介费、课题津贴。横向科研经费收支,按照学院科技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6、利用实验室的教学仪器设备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后按照总收入的30%留作系基金及劳务酬金,30%补充实验维持费,40%纳入学院基金。

    7、对来校进修学生的收费,酬金及劳务费支出不超过收入的30%,其余纳入学院基金。

    8、广播电视大学收取县(市、区)分校的管理费除上交省主管部门外,按剩余总额的1 0%比例留作广电处办学业务费支出(其中5 9/6由分管教学院长掌握使用),其余部分全部纳入学院基金收入。

    9、各产业单位的全年生产经营上交学院指标,在每年六月底交30%,九月底交30%,其他部分应于十二月二十日前交完。由财务处财务二科负责按时、按比例将上交资金转入学院财务。

    10、其他收入:利用学院的场地、运输工具、医疗设备、浴室、礼堂、小吃部、小卖部、理发店等资源而收取的收入,除按协议分成之外,全都纳入学院基金。

11、学院基金收入原则上按4:6比例分配,即40%作为事业发展基金,60%作为奖励基金或职工福利。

第三章  预算外资金支出的管理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开支标准,不准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

    学院基金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基金分配的比例,不得以奖励、福利基金挤占事业发展基金。

    第七条  科技产业要按《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占用教育事业费支出的人员工资、水电、邮电、交通运输费用,均要计算成本,并要如数缴回学校,抵冲事业费支出。

    第八条  各系、部、处、室的发展基金由主管院领导批报使用,只限于改善办公和办学设备条件和师资进修费用,不得以奖金、补贴、实物等形式支出。

    第九条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院对经营实体、生产性企业投入的流动资金实行利率借贷(年息6—8%)。并根据经营状况,学院将逐步收回流动资金。对教材周转金、学生代办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统一结算,限额使用,专款专用。对历年来医疗费超支占用预算外资金的要从严掌握,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减少库存药品周转量,及时回笼资金。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条  学院对各经营实体的年度效益指标进行审计考核,对效益好、贡献大、超额完成任务指标的单位和负责人进行奖励。对其他自筹资金贡献大的部门的奖励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私自购买票据收费,自收自支,私设帐户,搞“帐外帐”的,一律视同私设“小金库”,由监察处予以查处。违纪金额全部没收进入学院基金,该部门二年内不得评为院级先进集体,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并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视情节确定,但不得低于全年奖金额的30 9/6。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财政法规涂改、伪造、销毁帐表凭证的行为,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如与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有冲突的,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条款执行。

(1 997年3月1 2日盐工[1 997]44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