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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登记盐城市高速公路资本金认购证的通知

作者:    审核人: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6-11-05

关于登记盐城市高速公路资本金

认购证的通知

各教学院部,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校教职工持有盐城市高速公路资本金认购证收购工作,现根据盐市交办[2016]29号文件,作如下通知:

        一、总体思路

        对持有“盐城市高速公路资本金认购证”并自愿同意转让的个人,通过赎买的方式收购“资本金认购证”。盐城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具体负责收购事宜,收购的资本金权利由该司享有。

        二、收购原则

        为充分尊重出资人意愿,切实维护出资人利益,本次收购采取两种办法处理。一是对不愿意继续持证的,由市高速公路公司接受转让,通过赎买的方式收购;二是对于愿意继续持证的,依法享有宁靖盐公司收益分配权。

        三、登记范围

        本次资本金认购证收购仅限于盐政发(1998)266号、盐政办发(2001)264号文件确定的我校教职工购买的“盐城市高速公路资本金认购证”,面值分别为400元、300元、250元、200元四种。调入人员持有的认购证,回原发放单位登记。

        四、收购办法

        1、为保障投资人的权益,本次收购确定按照认购原值的1.4倍溢价收购资本金认购证。

        2、本次收购原则上实行见票收购。各部门、单位受理认购证时,实行见票登记,确保不出现多统计、漏统计、不统计等行为。

        五、工作要求

        1、各部门、单位负责清理、统计本部门单位在职、调离以及在职期间去世的教职工认购证信息。对同意收购的,请部门、单位收集当时发放的“盐城市高速公路资本金认购证”,在职教职工填报《盐城市高速公路资本金认购证出售情况登记表》(附件1),其他教职工填报《盐城市高速公路资本金认购证出售情况登记表(其他人员)》(附件2)。对不愿意收购的,请部门、单位统计填报《盐城市高速公路资本金认购证继续持证登记表》(附件3)。

         2、离退休处负责清理统计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去世人员持有的认购证。

        3、请各部门、单位于2016年11月25日前将同意收购的教职工持有的认购证、《盐城市高速公路资本金认购出售情况登记表》和《盐城市高速公路资本金认购证继续持证登记表》交到财务处,并将登记表电子档发送至邮箱dyz@ycit.cn。所有上交的统计表格需单位盖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登记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财务处董云芝联系,电话88168103。

        特此通知。

附件1:盐城市高速公路资本金认购证出售情况登记表

附件2:盐城市高速公路资本金认购证出售情况登记表(其他人员)

附件3:盐城市高速公路资本金认购证继续持证登记表

 

 

                              财务处  总会计师办公室

                                 201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