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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审核人: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2-04-02

苏财规〔2011〕30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项目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各项要求,规范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推动项目支出预算的滚动管理,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省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加强省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提高项目资金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专项支出预算动态化编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级部门和省财政部门设立的项目库的管理。

第三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包括省级部门项目库和省级财政预算项目库。

第四条  项目库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规划原则。省财政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项目库报表、项目申报文本,开发计算机应用软件程序。

(二)分层管理原则。省级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按规定对省级部门项目库和省级财政预算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

(三)择优选用原则。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政策目标科学合理地确定,并按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后择优选用。

(四)滚动管理原则。项目库中单位发展专项属于常年项目,原则上实行固定名称、固定化金额滚动;省直发展专项、市县发展专项实行分年编制、滚动管理。

第五条 省级部门年初预算项目必须在省级部门项目库中申报,否则一律不得编入部门预算。

第二章 项目库的设立

第六条 省级部门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省级部门项目库。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七条 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职责:

(一)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二)开展项目自评,并组织对下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评审论证。

(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筛选后向省财政部门申报。

(四)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配合省财政部门开展省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的清理。

(六)检查、监督所属单位的项目库实施情况。

第八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部门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纳入省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省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由省财政部门负责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九条 省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的职责:

(一)制定省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的制度。

(二)开发、管理和维护项目库管理软件。

(三)审查部门的项目申报,提出项目审核意见。

(四)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五)定期组织项目库清理。

第三章 项目库的管理

第十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分类:

(一)按项目内容分为两种类型:

1.资本性专项: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安排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购置、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物资储备、其他资本性项目。

2.非资本性专项:指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中除适用资本性项目之外的所有项目(暂不包括省发改委安排的统筹基建项目),主要包括:会议项目、培训项目、转移性支出项目、其他项目。

(二)按项目级次分为三种类型:

1.单位发展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完成任务而发生的用于本单位的专项支出。

2.省直发展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而发生的用于省直系统的专项支出。

3.市县发展支出:指为帮助市县行政事业单位完成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第十一条 省级部门按照省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省级部门项目库,并向省财政部门申报(“一上”)。

第十二条 省级部门向省财政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申报的项目要与本部门中长期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相结合,跨年度项目需提出分年实施计划。

(四)有明确的政策目标、完备的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十三条 单位发展专项原则上固定名称、固定金额,实行菜单式目录管理。

第十四条 省直发展专项资金和市县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时必须填列以下七个要素:

(一)设立依据。指专项资金设立的依据,如国家的规定,省委、省政府的规定,国家、省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二)使用范围。指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包括企业、行业、地方政府、集体和个人等。

(三)专项资金用途。指专项资金设立的主要目的和具体用途。

(四)执行期限。指专项资金的设立年限,期限最多填报5年。

(五)管理职责。指相关政府部门在专项资金上的管理职责。

(六)分配方法。指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办法,包括分配原则、申请条件、申报要求、审核办法、公示等。

(七)绩效目标。指专项设立需要达到的具体社会或经济目标,应对目标进行量化说明。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一)省级部门申报项目时分为单位发展支出、省直发展支出和市县发展支出三大类填报。按项目申报格式及有关要求逐项填报,并确保申报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各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级次,从基层部门预算单位起逐级申报并编制项目预算。对于按规定申报的项目,省级主管部门要组织筛选、论证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项目纳入省级部门项目库。

(三)省级项目库实行开放式滚动管理。各部门应及时完善项目信息,规范项目填报,做好入库项目的审核、论证、立项、遴选及排序等工作,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省级部门可随时登录“江苏省财政预算管理系统”,向省财政部门申报本级和所属预算单位项目预算。经省财政部门确认后纳入省级财政预算项目库。

第十六条 省财政部门对省级部门申报的项目预算按职责分工分别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综合排序,并将排序结果列入财政预算库。对社会影响大、数额巨大、专业性较强等重点项目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进一步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的审核内容:

(一)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项目预算规模及开支标准等是否符合规定,项目预算是否科学、合理。

(五)项目的排序是否合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部门“一上”审核意见分为两类:对于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初步同意在部门或单位收入预算总控制数内或项目财政拨款控制数内进行安排的项目,作为“预选定预算项目”;对于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不同意安排部门预算的项目,作为“淘汰项目”。

第十九条 省财政部门将财政审核意见反馈给省级部门(“一下”),省级部门根据财政审核意见,调整项目支出预算,并上报省财政部门(“二上”)。

第二十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省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省级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财力状况审核部门项目预算。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二上”审核意见分为两类: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必须纳入预算的项目,作为“纳入预算项目”,编制部门年度预算;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但当年财力无法安排,需以后年度安排的项目,作为“备选项目”,滚动至下年。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和省级部门应当在当年预算批复后,及时对项目库进行清理。对分年安排项目及常年安排项目,重新评价排序,滚动进入下一年度的项目库;对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到期的延续项目予以清除。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部门和省级部门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分别记入省级财政预算项目库和省级部门项目库,并作为以后年度省级部门项目审批立项和省财政部门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