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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高校基本建设借贷款联合审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    审核人: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2-04-02

 

苏教财〔2008〕71号

 

苏财教〔2008〕252号

 

省有关部门,各省属高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省属高校化解基本建设债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19号)要求,我们制定了《省属高校基本建设借贷款联合审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属高校基本建设借贷款联合审核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省属高校基本建设借贷款联合审核办法

 

  为严格控制省属高校基本建设债务规模,确保高校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省属高校化解基本建设债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1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借贷款审核范围

 

  省属高校以学校为借贷主体的基本建设借贷款事项。

 

  二、借贷款申报材料

 

  省属高校在提交借贷款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借贷款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省属高校基本建设借贷款审核表;

 

  3、与贷款人商定的借贷款意向性文件;

 

  4、省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对基建项目的批复文件。

 

  三、借贷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1、借贷款的必要性;

 

  2、借贷款使用效益分析;

 

  3、借贷款偿还计划及偿还能力分析;

 

  4、保障按期偿还借贷款的措施。

 

  四、借贷款申请审核和预算执行程序

 

  省属高校借贷款事项不列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分季度根据学校申请予以审核追加。

 

  1、省属高校根据本校年度化债计划及经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计划,在与相关贷款人达成借贷款意向性协议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财政厅提出借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2、省教育厅、财政厅分别于1月、4月、7月和10月的5日集中审核确认借贷款申请。平时收到学校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

 

  3、经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审核同意后,学校方可与意向贷款人签订借贷款协议,办理借贷款手续。同时,将签订的借贷款协议复印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4、省属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复的借贷款额度内确定最终的借贷款数额。若改变借贷款用途,须重新按程序办理审核手续。

 

  五、借贷款责任

 

  1、省属高校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时,作为借贷款主体和还款主体,学校承担借贷款管理和偿还的一切责任。

 

  2、省属高校未经审核擅自借贷款,或未按审核方案使用借贷款、未按计划偿还借贷款的,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采取一定方式追究学校有关责任。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并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省属高校基本建设借贷款审核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