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务法规 >> 正文

关于在全省推广试行单位公务卡的通知

作者:    审核人: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6-10-19
关于在全省推广试行单位公务卡的通知

苏财库[2016]49号

各市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南京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联江苏分公司:

  2016年初,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选择江苏省和深圳市进行试点。目前,我省省级预算单位已全面试行单位公务卡。为进一步深化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完善公务卡制度体系,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决定在全省各市县推广试行单位公务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单位公务卡试行工作

  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采用经中国银联批准的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管理。

  各地应根据《办法》和《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16〕340号)(附后)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认真研究制定单位公务卡试行计划,点面结合,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代理银行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的市县,原则上于2016年11月底前选择部分预算单位试点,并适时在全部预算单位试行;其他市县原则上于2017年3月底前启动试点。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推广公务卡制度改革,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个人公务卡和单位公务卡,在公务支出中逐步以公务卡支付替代现金支付。

  二、加强协调沟通,紧密合作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强与当地发卡银行、预算单位、收单机构、商户等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妥善解决试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关商业银行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与试行单位公务卡的地区财政部门对接,制定工作方案,及早完成单位公务卡发卡工作。单位公务卡发卡行原则上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三、定期报送统计数据,加快试行推进工作

  各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统计汇总辖区内试行单位公务卡工作情况,包括分地区的办卡量、激活卡量和当期公务卡消费金额等统计数据,并分别向省财政厅(国库处)、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支付结算处)报送辖内县区汇总情况。

  各市县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联系。联系人:省财政厅国库处王坤鹏,025-83633045。

  

  附件:1.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明确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财政厅      人行南京分行

                                                   2016年9月29日

附件下载:
   附件1.pdf
   附件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