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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审核人: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6-07-09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办发[2016]37号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8日

  (此件发至县)

  

 

                   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预算编制程序等管理制度,以及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 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级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公开本级政府预决算信息;

  (三) 对本级使用财政资金的各部门各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四)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

  (三)对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政府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本级财政收支预决算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决算、政府性基金预决算、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规定逐步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

  (二)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和举借债务的情况。转移支付情况包括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应按具体项目公开。举借债务的情况包括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

  (三)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

  (四)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

  (五)财政管理制度,包括税收征管、非税收入收缴、政府性基金项目、财政专户、税收优惠政策等财政收入制度,本级专项支出管理、转移支付管理、政府采购等财政支出制度,会计、国库、国有资产等其他财政管理制度。

  (六)逐步公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决算公开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

  (五)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的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六)逐步公开资产管理信息,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探索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制度。

  (七)公开财政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等。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八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以政府或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没有门户网站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本级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开或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第九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公开。

  第十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公开。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涉密信息除外)。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及时公开专项资金分配情况。

  第十三条 县、乡级部门和单位要立足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的实际,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通过门户网站、县乡镇服务大厅、社区(村组)公示栏、便民手册等形式,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对于分配到人(户)的财政资金,应当由乡级财政部门公开补助对象的姓名、地址、补助金额等详细情况,并在村组公示栏公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便于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考核机制,加大预决算信息公开考核力度,督促本地区部门和单位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对未按规定公开的,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定密、解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以及《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的通知》(苏办发﹝2008﹞10号)要求,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责任明确。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等规定要求,做好预决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要文书示范文本》(财法﹝2015﹞4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行财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标准化管理的通知》(苏财办﹝2015﹞14号)等文件要求,做好政府预决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人大、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预决算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并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本地区公开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