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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6年各部门单位预算经费的通知

作者:    审核人: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6-04-11

各部门、各单位:

我校2016年综合财务预算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按照《盐城工学院2016年综合财务预算》(盐工发[2016]15号)规定,现将2016年预算经费下达给你们,并就2016年预算执行提出如下几点要求:

一、 2016年度预算分配方式

1. 2016年预算中除人员经费及部分专项经费外,其他各项经费均按照学校批准的定额和比例直接分配到各部门和各教学单位。各部门和各教学单位经费支出要按照序时进度统筹安排,财务处将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控制和分析,督促各部门、各教学单位用好、管好学校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 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项目经费。各部门、各单位对校内分部门预算表中打“★”号的项目经费,须在4月30日之前,编制经费使用方案和使用计划,将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cwczj@ycit.cn。财务处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审定,审定通过后方可使用。已经细化的项目经费,按照下达的预算计划执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计划使用经费,一般不得调整,如需调整,必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相关经费报销审批权责划分

1.基本建设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支出按照《盐城工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盐工发〔2005〕64号)要求,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2.除化债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正常人员经费支出外,其他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由各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审批;支出金额5 万元及以上、50 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0 万元及以上、100 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100 万元及以上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集体决策审定,校长审批。对5万元以下的支出项目,分管校领导可根据需要制定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财务处备案。涉及预算调整事项的,应当按照上述审批金额标准和程序,报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或分管校领导审批。

3.科研经费支出实行“三方会签”审批。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按照对科研经费三级监管体制的规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由项目组经办人填报、项目负责人审批、科技处审核后才能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4.二级学院教学行政经费、党务学工经费的使用按以下程序审批:①教学行政经费的使用,由经办人和分管副院长填报,院长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报账;②党务学工经费的使用,由经办人和分管副书记填报,学院党委(总支)书记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报账;③院长、书记使用经费,实行院长、书记互签制度。

5.机关职能部门使用经费,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使用经费,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 三公经费报销管理规定

根据中央、省、市、学校管理文件规定及审计整改意见的要求,为强化对三公经费报销的管理,特作如下要求:

1.公务接待经费要严格执行《盐城工学院公务接待暂行规定》(盐工发〔2014〕13号)、《关于规范我校公务接待等经费报销审批的通知》(盐工办〔2014〕33号)文件规定。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得接待;确需接待的,须附详细的情况说明并报相关校领导批准,方可接待。报销公务接待费时,须附《盐城工学院公务接待费用(包括用餐、住宿、车辆接送费用)报销审批表》及要求的相关清单,详细列明接待对象、接待事由、接待时间等内容。有来访公函的,由接待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没有来访公函的,还需相关校领导签字审批,其中:机关职能部门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教学院部由联系教学院部的校领导签字审批。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各部门、单位的公务接待费,没有在年度预算中直接安排,原则上由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在上年使用额度内申请,在本部门业务经费中划转。公务接待一次一结,及时报支费用,不符合上述公务接待经费报销要求的,财务处一律不予报销。

2.因公出差租赁小汽车经费管理。因公出差用车要严格审批制度。按照《盐城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盐工发〔2014〕64号)第七条从严控制出差人员租赁车辆出差的规定,因公出差一般不得租赁小汽车。如遇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的,必须经相关校领导批准,其中:机关职能部门用车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教学院部用车由联系教学院部的校领导审批。机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教学院部院长、书记出差,由院长、书记互相审签。未经事先批准的,费用由出差人自理。租车(学校派车)费用必须随同差旅费一并办理报账。

3.会议费报销,严格按照《盐城工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盐工发〔2014〕64号)规定进行管理。

上述要求,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与学校原有文件相抵触,以本通知为准;学校修订原有文件的,以修订后的文件为准。

四、请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教学单位院长、书记登录本人邮箱查阅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分配明细表。

                                              

 

                                                                                                 财务处 总会计师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