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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审核人: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2-04-02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教学管理改革,完善我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自主选修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教师等。

第三条  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在学年学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学分学费,并统一规定每学分的收费标准;专业学费为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第四条  学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确定每个专业的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按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学分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校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即在每学年注册前按学年学费标准预收,每学年末或毕业时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

第六条  学生在自己所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七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校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全年的专业学费。同时,学生还须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并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八条  学生每学年初选定修读课程后,学校给学生2周的试修时间,学生因各种原因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就学时间超过试修时间但不超过课时一半的,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九条 学生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其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的退还50%的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专业学费。学分学费退费按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一条  实行学分制后,学校给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学校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对因特殊原因经批准需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学校按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已按学制年限收取专业学费的,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