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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二)

作者:    审核人: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2-04-02

 

第七章 贷款的审查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由学校专门机构负责资格初审,检查学生填写的《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保证人的户口簿、担保证明等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要求后集中交经办分支行。贷款人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申请资料后,应当审核该学校的贷款额度,并对借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贷款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委托异地核保业务限于中央部属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受托银行要按照委托银行的核保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回复委托银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三级审批制度,由经办机构负责初审,支行零售业务科科长复审,支行主管行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在接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担保为异地的,以收到异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开具的办妥担保手续证明为准〉,将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借款人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借款人办理填写《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借据、扣款授权书,以及按照担保的情况填写《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权利质押合同》等有关手续。对于信用助学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还应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办妥的借款手续,经审核无误后,根据贷款审批程序予以审批,对 审批后的贷款,编制放款通知书,通知借款人所在学校。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一次申请,银行集中审批,按年〈月〉发放。若借款人中途要求停止贷款,可通过学校指定部门向贷款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遇特殊情况需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申请办理追加贷款及担保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费贷款由贷款人按学年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指定的帐户;生活费贷款由贷款人每月lo日前按月划入借款人指定的活期储蓄帐户。生活费贷款原则上一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2月份和8月份不发放。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毕业前应当与贷款人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根据贷款人的要求重新办理担保手续。贷款担保方式是保证担保的,如借款人已明确离校后去向,应向贷款人递交其接受单位出具的《保证协助中国工商银行按期催收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由接收单位负责协助按期催收贷款。此项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第八章 贷款的归还  

  第三十条 借贷双方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分次还款的顺序应为先借款项先还,逐一排序,还款方式为按季分期还本付息。还款时间最迟在毕业后第1年开始。   
  第三十一条 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应当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借款人经与贷款人协商后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包括一次性和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帐户或信用卡帐户内,贷款人于约定还款日主动从帐户中扣收。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遇利率调整,贷款人应编制新的还款计划书,并通知借款人。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毕业后,学校须将借款人的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书面通报贷款人,借款人也应按照借款合同中的承诺,及时向贷款人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以及贷款担保的变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人也可与借款人工作所在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 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退学、开除或死亡的学生,其所在学校必须协助有关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不办理展期,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归还的,逾期部分不再给予贴息。

第九章 贷款业务的协调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负责与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之一〉》,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细则,对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各经办国家助学贷款的分支机构应与有关高等学校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之二〉》,制定有关操作办法,组织贷款的发放与管理,包括控制贷款额度,审核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监督管理贷款的审批与发放,委托学校提供贷款学生的变动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使用情况,负责收回贷款本息等。同时,向上级行报告有关信息和业务进展情况。

第十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所在学校和毕业后的工作单位加强联系,掌握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动态,并分别按借款人和所在学校建立管理台帐,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督促借款人按规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人可停止发放贷款,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偿还贷款本息,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清偿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借款人未按计划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四〉借款人中途辍学、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五〉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六〉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七〉保证人丧失担保能力,没有及时通知贷款人,重新提供担保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按承诺书的要求及时向学校和银行提供工作变动情况和担保人变化情况,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应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其他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贷款人有权定期在公开报刊媒体上公布违约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违约金额,依法追偿贷款。对于信用助学贷款,如介绍人、见证人不履行职责的,也可公布其名单。   
  第四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按总行规定提取呆、坏帐准备金,并核销呆、坏帐。   
  第四十三条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江苏省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的省助学贷款,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负责解释。各市分行可以结合当地业务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报省分行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