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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一)

作者:    审核人: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2-04-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帮助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部分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教委、财政厅《江苏省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补充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国工商银行开办的,国家财政贴息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由借款人自己选择担保方式并提供符合规定的担保。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均可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即信用助学贷款。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在校大学生以个人信誉为保证,经学校介绍人和见证人推荐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用于借款人向所在学校支付学费;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人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开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由教育部门确认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贷款人是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工商银行分支机构。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

第二章 贷款的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三〉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
〈五〉承诺向贷款人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以及担保变化情况;
〈六〉在工商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帐户或牡丹信用卡帐户;
〈七〉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人除须符合以上条件外,其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均应在良好以上,且须经学校介绍人和见证人的推荐。

第三章 贷款的规模、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总额控制,按照年度贴息总额推算出贷款控制总额。年度贴息总额由中央财政年度贴息总额和地方财政年度贴息总额两部分组成。 对中央部委所属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根据中央财政年度贴息总额推算制定年度贷款指导性计划,并确定贷款控制总额。同时,工商银行总行根据各地院校的助学贷款申请额度等条件,将已定的贷款控制总额逐级分解下达至经办分行。 对地方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各级国家助学贷款协调组织根据地方财政年度贴息总额推算制定年度贷款指导性计划,并确定贷款控制额度。同时,工商银行经办此项贷款业务的分支行,根据有关条件的要求,将己定的贷款控制额度逐级分解下达。
  第九条 信用助学贷款额度,由各级协调小组在制定年度贷款指导性计划时确定,并纳入国家助学贷款控制总额和管理范畴之中。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4年(根据实际学制相应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贴息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部门负担。财政部门每年按期、按规定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拨付贷款贴息经费。 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部分按季结息,根据工商银行与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的管理协议规定的方式计收。借款人支付的部分实行“利随本清”,归还贷款本金的同时支付同期贷款利息。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每学年申请,经办银行每学年审批的管理方式。贷款人原则上每年集中一次受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借款人须在新学年开学后20天内向学校的指定部门提出贷款申请。银行不直接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
  第十五条 借款人须如实、完整地填写《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以及贷款人要求的有关内容,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采用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收入证明材料和同意为借款人担保的证明;采用企业法人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上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和同意为借款人担保的证明;采用质押担保的,须提供质物清单、质物;采用抵押担保的,须提供抵押物清单和抵押物权属证明等资料。
〈三〉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提供本人学习成绩册及复印件、学生证及复印件以及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未成年人应提供《借款人法定监护人承诺书》和监护人身份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六条 借款人所在学校审核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后,应将上述资料连同学校的审核意见一并送至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工商银行分支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 信用助学贷款的介绍人、见证人核实借款人的情况后,如实完整地填写《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有关内容,并签署意见。见证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本人工作证及复印件;
  3、本人推荐的借款人学习、品行说明书;
  4、贷款人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五章 贷款的担保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担保、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一〉借款人以保证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发放前应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国家助学贷款保证合同》。保证人须是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有正当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及充足的代偿能力。保证人是企业法人的,应当具有持续的经营收入和充足的偿债能力。
  〈二〉借款人以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应当是抵押人合法所有的房产。抵押人应在贷款发放前办妥抵押登记及公证、保险等手续,并与贷款人签订《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抵押合同》。贷款人认为有必要的,还应进行公证。
  〈三〉借款人以质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质物应当是出质人合法所有的、由工商银行开具的本、外币存单或凭证式国债。出质人应在贷款发放前与贷款人签订《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权利质押合同》。质物可以是异地工商银行签发的本、外币存单或凭证式国债,但在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出质人应协助贷款人办理质押、核保手续,核实无误后,由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权利质押合同》。
  〈四〉借款人是特困生且确实无法提供有效担保的,可经学校介绍人、见证人推荐申请信用助学贷款。贷款人在信用助学贷款控制总额内发放该项贷款。
  第十九条 保证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出现担保能力不足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第二十条 抵押物、质物的评估、公证、保险、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 信用助学贷款的介绍人及见证人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介绍人应为借款人所在学校的学生处。介绍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贷款人集中推荐借款人,并在《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上签章;
  〈二〉审核、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三〉统一召集借款人办理填写《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四〉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五〉建立和管理借款人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见证人为与借款人密切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见证人原则上是借款人的班主任或专职辅导员或系主任等。见证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介绍人、贷款人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如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员、收入、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借款人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贷款人出具《大学生学习、品行说明书》;
  〈三〉在《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借款合同上签章;
  〈四〉在借款人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毕业去向、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