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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财务处   审核人: 陈正群   文章来源: 财务处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22-05-25


盐工发202211


关于印发《盐城工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单位:

《盐城工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学校2022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希遵照执行。


                                                            盐城工学院

                         2022年3月19日

盐城工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创收是服务地方经济和增加学校教育事业经费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创收经费财务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关于印发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收活动是校内部门、单位利用学校资源从事的各类非学历、二学历教育、培训,对外智力服务、资产性服务等收益性活动。创收经费是通过上述活动取得的经济收入。学校开展的普通、成人学历教育获得的各项收入以及校内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的经营收入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

第三条 开展创收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学校相关规定。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学校声誉,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安全。

第四条 所有创收活动不得与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发生冲突,不得与之争资源;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列为有偿服务;不得将纵横向科研经费转作创收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学校预算安排的支出经费转作创收经费。

第二章 创收经费的分配管理

第五条 举办的各类非学历、培训在学校和举办学院之间按比例分配。按学费、培训费8%的比例上缴学校管理费(含水电费、折旧费等基础成本),举办学院分成比例为92%。与校外其他单位合作办学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校外合作办学单位的分成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收入总额的80%,在举办学院分成收入中支付。

二学历教育收入分成比例按《盐城工学院自学考试自办助学专业本科第二学历教育工作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执行。

学校承接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按照“管办分离”的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指定承办单位,确定具体的分成比例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承接各类会议和考试,学校按主办单位支付承办费用8%的比例收取资源使用费,用于弥补水电费、折旧费等基础费用,举办单位分成比例为92%。承办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机关以及行业协会会议的,按上级文件执行,做到专款专用,结余资金作为学校收入,承办部门不得列支。

第七条 分析测试、科技查新等对外智力服务型创收经费,学校分成比例为30%,服务单位分成比例为70%

第八条 补办证卡工本费、资料复印费、已毕业学生成绩单打印费、档案查证费、学报论文版面费等管理服务型创收经费,学校分成比例为50%,服务单位分成比例为50%

第九条 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同意,外单位租用学校体育场馆、报告厅、教室、汽车停车场等资源使用型创收经费,学校分成比例为80%,对接部门分成比例为20%

第十条 捐赠资金作为学校捐赠收入,按照学校和基金会有关捐赠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创收经费的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创收经费收入纳入学校预算,财务处是学校创收经费管理部门,负责创收经费的备案、分配结算、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创收活动对外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由承办单位负责起草、审查后,报审计处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确认,加盖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实施。

第十三条 创收经费收入必须使用学校开设的银行账户,严禁私设银行账户、借用账户或使用个人账户,不得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

第十四条 创收收费开具财务处统一提供的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不得自行购买、印制或借用其他票据;缴纳有关税费的由相应创收项目承担。

第四章 创收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创收经费在扣除上缴学校管理费后,主要用于项目运行费、教育事业发展经费和符合规定的奖励性绩效、文体活动等支出。不得用于投资和出借他人使用。

项目运行费主要用于创收项目发生的广告费、劳务费、讲课酬金、场地费、差旅费、租车费、办公费、水电费、设施维护费、业务活动费等支出。项目运行费一律不得在学校安排的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创收经费在扣除上缴学校管理费和项目运行费后的结余资金,由创收部门按照总量控制、预算管理、比例适当、量入为出的要求进行分配和使用。结余资金分配和使用的范围包括:

按照原则上不低于结余资金40%的比例用于教育事业发展,主要用于弥补日常办公经费、学生活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教学科研场所的维修改造、学科及专业建设、队伍建设、学术交流、科研项目配套等。

按照原则上不高于结余资金40%的比例可以用于发放奖励性绩效。发放的奖励性绩效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应在年度考核结束时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定相应的发放方案,报人事处审核后发放,平时不得发放。

创收经费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实行分段计算,年人均奖励在1.5万元()以下的,免收调节金;年人均在1.5万元--3万元(含)的部分,按50%收取调节金;年人均在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00%收取调节金。合并学校发放的奖励性绩效,一律不得超过对应岗位绩效工资的2.5倍。

按照原则上不高于结余资金20%的比例可以用于开展文体活动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创收经费的当年使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创收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合性负责,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强化财经纪律的底线意识。

第十九条 创收单位需安排人员负责创收经费的管理,每年将创收经费收支明细及结余情况向单位全体教职工公开,并依法依规接受教职工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具体情况和责任,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人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